
有限制的
限定用人单位范围包括:
1、非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
2、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奖励范围的单位;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经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
5、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市创新科研团队、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6、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7、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8、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家或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上述第2项的其余名单将作为《2021年度东莞市新时代引进创新人才综合补贴限定用人单位范围名单(第二批)》公布。